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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参见郑贤君:公立高等学校的惩戒权有多大:浅析大学自治与学习自由的冲突,《美中法律评论》2005年第10期,第22~28页。

最高法院或者最高行政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作成决定的,则期限届满后该申请自动提交宪法委员会。我们将分别讨论几类判决在效力适用上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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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声称自己接替了为1968年6月12日政府法令所解散的马列共产主义青年联盟(Union des jeunesses communistes marxistes-léninistes)。[5] 正如前面所言,法国对权力论的改造,包括对司法权的限制,从大革命时代起就开始了。如何定义这种解释的效力呢?宪法委员会的判决与普通的司法判决,其决定的效力更多的是一种解释的效力,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保留型的合宪决定中。[9]二战以后,对议会立法进行审查的机构才逐步开始在欧洲出现(除了奥地利以及德国魏玛共和国以外),而随着司法权在其他国家的加强以及宪法法院的陆续建立,法国公法学家也一直在为促进法国建立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而做着理论准备,以上三种理论也逐步开始退出历史舞台。社会宪法是永恒的基本人权保障,政治宪法则是对变化的政治体制的确认,后者的稳定性不如前者。

促成该改革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国内对权利保障以及政治改革的呼吁。在做出违宪审查的决定时,为了适用宪法,宪法委员会必须对宪法进行解释。事后审查的具体期限则规定于2009年11月组织法中,一般为三个月。

由于组织法和议会规则属于强制审查,因此在议会通过组织法之后,总理立即将其提交到宪法委员会,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附上紧急情况的文书。[7] Bertrand Mathieu, Michel Verpeaux,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 2004, p713. 宪法委员会在1985年的一个判决中认为法律只有在符合宪法的情况下方才是人民意志的表达。法国的司法权与其他的两种权力也不是处于同等的位置上。由于在当时该行政决定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根据当时实行的1901年《结社契约法》,警察局没有对社团的成立进行事前控制的权力,毋宁只能对之作形式性审查——因此人民事业之友成功地通过巴黎行政法院撤销了该决定。

[29] 限制性保留肇端于1984年10月11日第84-181号DC判决。正如一个法律不可能每一个条文均出现违宪的情况,全部违宪决定与部分违宪决定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被裁定为违宪的条款与该法律其他条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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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最高行政法院也在1936年阿里吉一案(Arrêt Arrighi)中拒绝对依照议会制定的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为此,宪法委员会最初的主要职能就是裁决议会立法与政府法规之间的权限划分,防止议会介入和侵犯政府职能。第一类与第四类均为受审查法律整体全部合宪或者整体全部违宪的情况。宪法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除了遵照上述流程外,还有三个明显的特征:第一,宪法委员会的审理程序主要通过书面进行,第二,讨论过程是秘密的,第三对抗辩论的色彩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合宪性先决案件的引入。

如仍需批准,则必须先修改宪法相关条文,再进入该条约的批准程序。这种做法并非法国独创,而是向德国、意大利的宪法法院学习的结果,在判决合宪性的前提下对法律附加一些建设性或者指导性的解释。真正的权力只有一个,即,议会的立法权,只有立法权才是真正代表着人民意志的,其他权力均从属于它。由于法律的解释在不同的方法指引下,可能出现多种含义,为了保障该法律的合宪性,宪法委员会让其解释限定在一个范围内,其他解释均为违宪。

宪法委员会收到违宪审查的申请后,应当立即通知总统、总理和两院议长,然后由两院议长负责通知各院议员。从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类案件的数量看,1974年之前,每年审查的案件从1到5件不等且以强制审查的议会内部规则和组织法为主[10],1975年案件量增长到7件,其中仅2件为强制审查的组织法,1976年增长到15件,并维持在每年十几件,到1986年超过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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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相比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宪法法院,是没有选择案件的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宪法委员会裁决的拘束力。

[6] 2.立法中心主义 与法国式三权分立相统一的是立法中心主义(légicentrisme),它长期以来主导着法国法律思想。在本宪法生效实施后所制定的法律文件,经宪法委员会确认其内容具有上款所述行政立法性质,始得以行政命令进行修改。第二则是涉及该条款的重要性,即如果没有该条款,议会是否仍会通过该法律。指引性保留是指宪法委员会对法律的适用进行了指导性规范或者对法律的目的等进行了补充。然而,这种并存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带来很多问题。法律屏障理论的正当性是值得质疑的,因为宪法同样也是议会通过的法律之一。

尽管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法国违宪审查的改革无疑是成功的。因此,在议会之外不可能存在一个可以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的机构,否则,议会主权会受到挑战。

尽管在违宪审查申请中频繁引用1946年宪法序言,但只有少量最终在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中予以支持。直至第五共和国或者现行宪法的颁行之后,法国才开始并最终实现由立法中心主义向立宪主义的转变,此时的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具有违宪审查职能的机构。

(二)第五共和国以降 第五共和国建立后,制宪者从第四共和国议会多党制引发的政治混乱中吸取了经验教训,认为有必要限制议会的权力,加强总统和政府的执行权力,于是设立了宪法委员会。(四)申请的形式与期限 从形式上,不论事前审查还是事后审查,都要求以书面的方式向有关机构提交。

六、宪法委员会判决的类型及其效力 现行宪法第62条第三款规定了宪法委员会判决的效力:对宪法委员会的判决[26]不得提出上诉,其对所有的公权力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具有拘束力。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在考察德国和意大利的违宪审查模式的基础上,宪法委员会改革再次走出了具有特色的综合道路,为法国宪法审查制度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陈述双方观点并抗辩。1958年第五共和国建立以后成立的宪法委员会最初只是协助政府限制议会权力的一件武器,历经五十多年的发展后,逐渐成为与其他国家宪法法院相类似的机构。

2.2008年宪法改革 2008年改革就是法国抽象审查程序的第二次历史性大变革,这个变革有两个重要的特点:首先是由法国传统的事前审查而转为兼采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其次是将人民引入了违宪审查程序之中。1.       1789年人权宣言与1946年宪法序言 法国1946年宪法序言中重申了1789年人权宣言的各项人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根据《宪法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的规定,除非出现有正式笔录证明的不可抗力,宪法委员会召集会议作出裁决和意见至少应当有7名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为此,他任命前总理爱德华·巴拉迪尔(édouard Balladur)主持建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研究机构改革问题,随后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于2008年7月23日在议会以微弱优势得以通过。

第二类是针对议会通过尚未公布生效的法律议案。与之相似,法国传统政治理论对法官释法也一向采取排斥和禁止的立场,在法律基本原则上则表现为,否定法官有权审查法律的合宪性或者基于任何理由(包括与宪法不符)而拒绝适用法律。

在第三类违宪审查的案件,即合宪性先决问题(QPC)中,具体诉讼中所涉法条的合宪性存在疑问,则在对该疑问做出判断前,应终止案件审理。但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却比美国,乃至大多数发达国家,足足晚了数十年,主要是因为法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对违宪审查制度的排斥。这是对议会反对派的一种保护,而违宪审查的案件也从此时开始逐年攀升。这也推动了宪法委员会从一个政治性机构向一个本质上的司法机构的转变。

最高法院或者最高行政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作成决定的,则期限届满后该申请自动提交宪法委员会。我们将分别讨论几类判决在效力适用上的区分。

它声称自己接替了为1968年6月12日政府法令所解散的马列共产主义青年联盟(Union des jeunesses communistes marxistes-léninistes)。[5] 正如前面所言,法国对权力论的改造,包括对司法权的限制,从大革命时代起就开始了。

如何定义这种解释的效力呢?宪法委员会的判决与普通的司法判决,其决定的效力更多的是一种解释的效力,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保留型的合宪决定中。[9]二战以后,对议会立法进行审查的机构才逐步开始在欧洲出现(除了奥地利以及德国魏玛共和国以外),而随着司法权在其他国家的加强以及宪法法院的陆续建立,法国公法学家也一直在为促进法国建立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而做着理论准备,以上三种理论也逐步开始退出历史舞台。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16:44:50作者: 不懂装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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